在民族音樂學的視野中,音樂作品的結構不僅應當包括聲音的結構,還應包括在聲音結構產生的文化語境下的行為、觀念、語言民族等結構,無論是在里業姆“概念一一樂音一一行為”還是在賴斯“歷史構建一一社會維系一一個人的創作與經驗”的民族音樂學研究模式中,我們均能得到一些感悟。但無論如何拓展,聲音結構仍然是音樂作品結構的核心在音樂美學學科領域,音樂美學家們也在不斷探尋音樂的聲音結構背后的其他要素。茵加爾登認為,聲音、音、外在秩序的聲音結合,以及各式各樣的沙沙聲和敲擊聲構成任何一部音樂作品結構的最重要的成分。音樂作品的結構有聲音成分和非聲音成分,對于聲音成分,構成聲音構成物的是單個具體的音樂構成物,它們具有各種不同的特性:的旋律的;節奏的;和聲的(并不總是);離拍的:力度的;色彩的。其中應提到首位的是節奏。此外,音樂作品基于體現審美對象價值,還應當包括非聲音成分,這些成分包括.時間結構、運動現象、感情質量、審美價值等。河雖然最終茵加爾登得出“音樂是人的純意向性對象”唯心主義本質觀.但其提出的“非聲音成分"的存在以及與聲音成分契合為一的問題,@對于拓展音樂作品的結構大有助益。謝嘉幸教授認為,民族音樂形態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具有本源性特征的表現因素,包含“音樂活動形式、特定的人聲、語言音調及演唱法和特定的樂器音色及演奏法”;第二層包括“節奏、旋律、調式與和聲",第三層包括“主題發展、音樂陳述結構、各類曲式的張弛結構》上述結構觀也突破了音樂作品的純聲音結構.將和聲音結構有關的音樂活動方式、語言音調以及表演方法納人音樂作品的結構。一部音樂作品并不是必須具備以上各個層次的要素,而是創作者基于內心體驗、外在環境、音樂的功能和價值,選擇其中一些層次中的要素,進行“個性化組織”工以形成音樂作品。因此,我們界定音樂作品時不能脫離音樂作品所屬的生態環境和文化背景以及創作者的內心認同。音樂視界下的“音樂作品”涉及創作者的經驗和受眾個體的審美情趣,旋律、調式、和聲、節奏等因素并不是一部音樂作品應當具有的必備要素,如現代音樂作品中的無調性音樂作品,已經在音樂作品中去除了調式調性的概念,我國一些基于傳統創作的音樂作品中沒有西方的和聲因素,而代之以橫向的“線性思維”,純打擊樂音樂作品中強調節奏和音色要素,而沒有旋律、調式調性等要素;甚至有學者采集到的“一音歌六也對音樂作品的界定提出了新的思考。罔因此,音樂的表現形式是多樣的,音樂作品也是千差萬別的。但無論是何種類型的音樂作品,一般都是和聲音聯系在一起的統一整體,而極端的情形如約翰,凱奇的《4分33秒就是否是音樂作品則是個一直爭論不休的間題。即便有了聲音的表現,是否就一定是音樂作品,則是個綜合判斷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即使反映了人的情感訴求或塑造了人的內心體驗,人們也不會把悲傷的哭號、憤怒的咆哮、興奮的嘶吼等無美學意義組織的自然聲表達看作是音樂作品。因此,對音樂作品中純音樂的結構上的認識,雖然不同學科的學者們有著諸多不同見解,但都對音樂作品的聲音結構以外的結構給予了相應的關注,呈現出殊途同歸的景象。音樂作品中純音樂的結構既包括旋律、節奏、調式、音色、速度等“樂音”結構,也包括音樂文化活動或音樂儀式活動中作為特定程序和內容的“音聲”結構,以及與上述聲音結構有關的人的行為及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