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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演奏是演出的一種載體!
經組織化的聲音結構是音樂作品的核心藝術作品與載體一一以音樂為例音樂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載體,而其表達也需要自身的載體,這個載體可能是人的特定行為(如演奏、演唱)、物《如樂譜)及其他能為他人感知的方式(錄音機、錄像機、數字化技術),但音樂作品本身卻不同于演奏、樂譜本身。音樂作品本身是唯一的,載體卻可能是千差萬別的。一首音樂作品可能在每次演奏或者表達時都有差別,對于受眾而言更是如此即便每個人接受的是同一個載體,對作品的感悟和理解也可能不一樣,況且載體本身就有著或多或少的差異。音樂作品正是在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互動中得以彰顯。音樂作品一經形成,其獨特的內容表達即具有穩定性、識別性和同一性。表演、樂譜、唱片等載體是承載音樂作品的現實工具,人們過載體認識音樂作品,音樂作品也通過載體進行傳播。載體是現實世界“可物化,的真實存在,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載體的類型也不斷得到發展。音樂作品和載體有著密切的聯系,一首音樂作品的載體千差萬別,但音樂作品本身卻穩定、客觀、同一首先,音樂作品的產生需要載體,但音樂作品本身并不同于載體。從音樂的發展歷史中,我們可以看到人們在記錄、保存和傳承音樂作品方面所付出的不懈努力。從單純的表演,到記譜法的完善,再到機械復制技術和電子計算機技術的革新,創作者不斷運用多種手段表達音樂作品。我們僅能從現存文物和后世記錄的神話和傳說中推測中國遠古時期的音樂形態。但“今天能見到的實物只能代表非常有限的古代實物的一些局部,而每件實物,則在它與生活中間的具體運用久已失掉聯系的時候,便很難據以說明很多的東西”當我們無法獲得載體時,就無法了解當時的音樂。如果創作者的思想不能通過載體進行表達,那么音樂作品本身即是不存在的。演奏或演唱等表演行為是音樂作品最初的載體,作者通過自己或他人的表演將音樂作品表達給受眾,并通過反復表演和目傳心授實現固定和傳承音樂作品。在機械復制技術還未出現的時期,表演作為表達音樂作品的方式,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而單純0傳心授的方式也增加了音樂作品傳承中的風險。正如羅曼,茵加爾登所認為的,某一音樂作品的每一次演奏的特征是在時間中展開的,而且是特意安排在時間之中的單個演奏流程(過程作為過程其只能完成一次;音樂作品每次演奏是音響過程,復雜的物理活動和演奏者的心理活動貫穿其中:每次演奏是特意安排在空間中,具有現象性,基于心理學原理,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所覺印象”;不同大師對同一作品每一次演奏通常是不同的。正因如此,音樂作品不同于演奏或演唱等表演行為。隨著人們認識世界能力的提高,單純通過口傳心授的交流和表演難以固定更為復雜的音樂作品時,樂譜作為符號體系,成為固定音樂作品的有效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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